如果相对人及时缴纳了连续罚款,就没有后续的强制执行和救济阶段。
只有在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的情况下,或者虽采用了代执行或执行罚,仍难以达到执行目的时,才能适用直接强制,即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按照由轻至重的程度进行。如有裁定认为:加处罚款是独立于原行政处罚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其与原行政处罚决定是相互独立的,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加处罚款具有单独的可诉性和执行性。
拒这个字符本身包含很强的主观意味,拒不改正不应限于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还应包括主观上的拒绝、不接受。(58)对此,笔者建议,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质证制度,由专家出具相关意见,作为法院审查立即改正是否合理的参考依据。首先,双倍执行按日连续罚款并不触犯一事不再罚原则。④刘晓星:《严禁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载《中国环境报》2015年1月12日,第1版。这些前后连续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形成一条行政行为链(18),全面展现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过程的动态发展。
按日连续处罚的目的不仅仅限于督促原有义务之履行,还强调对违反行政秩序行为给予连续罚款的重罚,借由重罚将特别预防功能予以极大化,警戒违法排污者再犯,与行政处罚的惩戒之内涵相当契合。(44)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济南第三分公司诉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终98号行政判决书。1.在联系上,两者关系的连接点在于清单与法。
(17)然而,权责清单两单融合的理想化制度构想,在实践和理论上却处于尴尬境地。同时,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两者皆是行政机关自发推行的放管服改革的抓手,当然,这都是在法治框架内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得以实现的。换言之,权责清单决定了行政活动的疆域和边界。⑦不过,在权力清单的构成要素上存有分歧。
比如,有学者提出,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实施规范,对制度的效力、适用、调整、监督保障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并上升至立法,(48)也有学者更进一步主张,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赋予清单法律效力,及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展开层级式的制度设计。因此,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安置依清单行政的专门立法论并不妥当。
(39)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页。故此,权责清单的内在性质并未实现一致,而是兼具职权公开行为属性和行政自制属性。(三)依清单行政的规范效力及其问题倘若参考法律效力这一概念的界定模式,我们可以将依清单行政的规范效力界定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所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赋予行政主体行使其权力的作用力,及约束行政主体履行其职责的作用力之总和。基于此,不难想象,行政机关编制的权责清单难免会出现曲解、背离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8)王杰、张宇:《从文本到实效:走向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更有效执行》,载《党政研究》2022年第2期,第126页。最后,两者的作用力不同。(二)权责清单性质的双重性及其危害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存有差异的情形下,由两者融合而成的权责清单势必会承继权力清单的职权公开行为属性和责任清单的行政自制属性。各自的论证过程,在此不再赘述。
那么,统一立法应当由哪一立法主体推动为妥?有学者提出,清单可以由控权主体制定,也可以由行政系统制定。这主要是指,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循行政职权来源于权责清单,及行政活动受制于权责清单的基本规则,即为行政机关违背了权责清单的义务性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前已述及,依清单行政存在的场域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立的法治框架。(2)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转化为清单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粘贴和复制。
(49)参见林孝文:《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效力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第67-70页。概言之,法是清单的编制依据,也是清单的运行和调整依据。(12)正是基于追责型逻辑,《指导意见》附带建构责任清单的基本意涵在于与权力清单相对应,进而构建问责机制。主要原因有如下两方面。二是有自治权力,即强调行政权力的自由也就是行政权力的保留和自由裁量,无此,行政自制就会被挤压到完全客体化的地位。(15)参见刘启川:《责任清单编制规则的法治逻辑》,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第105页。
(43)这些警示和告诫源于对行政权恣意的忌惮和畏惧。通过对我国31个省级权责清单制度的实践观察,可以发现,能成为前述制度预设的一体型权责清单的省份仅有14个,一体型权责清单并未成为基本型态,(18)并且,到2020年底,我国仍有14个省份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处于实质性分设状态。
按照权责清单的编制规则,不但需要将权责清单关涉的诸如行使主体、权力类型、行为依据、追责事项等核心事项予以表格化列举,而且,需要将当前行政权力制度予以学术化和型式化提炼、归类和整合。从微观上来看,依清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诸多表现形式之一。
(2)依清单行政制度规则的变更和废止也应当依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念、原则和规则。正是基于上述两大原因,依清单行政规范效力之中不可或缺的国家强制力将会因权责清单不能有效承继和传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大打折扣。
相应地,是不是我们可以由此判定,无须刻意在乎权责清单性质的内在差异?如果这样,责任清单只能沦为消极行政行为或中性行政行为的实现形式,责任清单积极行政行为的设置初衷也将难以达成。值得警惕的是,在依法行政之外,地方行政机关已发展出与之类似的表达,诸如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按照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遵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得在公开的清单之外行使行政权力。而依清单行政是发生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根据对法的理解,适用法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自发的清权减权制权晒权行为。(21)可见,权责统一原则强调的是,法定职权与违法或不当行为责任的一致性。
在实践上,《指导意见》已然对权力清单下了定义,即各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的清单,可见,权力清单的核心构成要素为行政职权。未来需要关注的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依清单行政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需要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裁量性条款,如何转为清单的相应事项,尤其是如何依循立法目的将裁量性条款予以清单化设计,将成为考验行政机关清单编制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也将成为依清单行政能否合法合理开展的重要标准。
(45)我们可以从依清单行政的内部构造中进一步印证这一判断。(19)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权责清单两单融合面临实践推进障碍,也由此可以一定程度反映出,权责清单作为独立范畴在实践上具有证立的难度。
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在静态关注清单与法的关系之外,开始注意动态上清单与法的协调统一问题。事实上,这涉及权责清单的编制依据,也关涉依清单行政的渊源。
(49)上述观点可以归纳为两点:对权责清单统一立法。(12)[英]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页。易言之,依清单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外部行政活动,也随之有了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究其本质,之所以出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不能如预期实现两单有机融合,主要原因在于权责清单的内在逻辑和构造的混乱性。
(38)林华:《通过依法执政实现依法行政的制度逻辑》,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6期,第62页。(36)在理论上,依法行政的构成要素可以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和过程法治三个维度予以概括,由此,依法行政应当涵盖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三大构成要素。
譬如,有学者指出,在改革实践中不能把具有丰富内涵的现代依法行政,形而上学、简单僵化地解读和操作为‘依清单行政,(42)甚至有学者明确指出,清单绝不可能成为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这是责任清单制度功能的题中之义。
②同时,中央行政机关也有类似要求,例如,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32)参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6]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41号)